本校教師欲申請 107 學年度教師公餘進修補助者,檢附相關資料並填寫補助費申請表依限於 9 月 20 日前向人事機構提出申請,相關注意事項詳內容如下: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1 年 1 月 9 日南市教人字第 1010009944 號函辦理。
二、補助對象:本校有申請公餘進修,目前仍在學中之編制內教師,如今(107)學年度已取得學位但尚未申請過學分補助費者亦得提出申請。
三、補助費用:
1、實際支付費用(學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雜費、學分費基數)總額之三分之一,全年最高以新台幣 8000 元整為限。
2、如有不及格之科目不予補助,計算方法:按申請補助費用總額乘以「及格科目學分數佔全學期所修學分數比率」核予補助。
四、審查表件:
1、進修成績平均達 70 分以上之證明(含 70 分)。
2、進修繳費收據。
3、進修補助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