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已將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事項併同納入規範,爰自退撫法施行後,上開 2 法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4 款規定即應廢止,並請配合儘速修正業管法規(含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中涉及前開 2 法者(例如引述、適用或準用等)。
(臺南市政府 107 年 12 月 7 日府人給字第 1071367587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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