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摘要說明:
支(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於退撫條例施行之日起 1 年內死亡者,其遺族如屬「未再婚配偶未滿 55 歲」或「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等情形得否擇領遺屬年金,依前開退撫條例規定,仍應依原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7 年 12 月 22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71435303 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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