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自 109 年度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除應休畢 10 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 11 日。 2.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自 109 學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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