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4 月 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40347 號函辦理。
二、學校應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疫情維持社交距離指
引」及指揮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一)師生於戶外空間或教室以外之室內場所活動,如運動、
集會等,均應保持防疫所需之適當社交距離(室外 1 公
尺、室內 1.5 公尺),倘無法維持,則應全面配戴口罩。
(二)師生於教室內則應儘量拉開間距,以維持社交距離 1.5 公
尺為原則。學校如因教室空間、授課人數等因素而難以
保持防疫所需適當社交距離,應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因應疫情維持社交距離指引」中 6 項原則辦理。
三、為確保國內社區及校園防疫安全,教職員生若在連假期間
曾至人潮擁擠的地方活動,請自主健康管理 14 天,在校時
務必配戴口罩。
四、學校務必提高學校內教職員生對自身健康狀況的警覺並每
天量測體溫。如發現身體不適,請即配戴口罩立即就醫或
在家休息,並即時通報學校。
五、學校可視疫情及防疫需要,在維護學生受教權利下,可加
強其他防疫措施,以確保防疫工作之完備佈建及落實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