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師因涉校園性侵害案件,停聘靜候調查,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會調查後決議性侵害不成立,是否即可視為停聘原因消滅而予以復聘,抑或需俟相對人針對調查結果不服進行申復或申訴等救濟程序結束後,教師始得予以復聘等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函釋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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