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5 條之 1 規定略以,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二、復依 108 年 5 月 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33634 號函修正發布之「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規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將一律調整放假,除特殊情形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三、 109 年全年 366 日,總放假日數 115 日, 3 日以上之連續假期(併同例假日)計 6 個,分別為農曆除夕及春節( 7 日)、和平紀念日( 3 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 4 日)、端午節( 4 日)、中秋節( 4 日)及國慶日( 3 日),另配合農曆除夕、端午連假及中秋連假調整放假,於 109 年 2 月 15 日、 6 月 20 日及 9 月 26 日補行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