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1 月 26 日第 232860 號公告辦理。
二、請同仁遇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等情,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本校辦理。
三、檢送「113 年春節廉政倫理規範宣導標語」及「113 年度春節廉政宣導小叮嚀」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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