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8 月 2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40093167 號函辦理。 二、本市教師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 2 年 1 次公假登記 1 天前往受檢,並須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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